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9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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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二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0五─DA─0一─0一三0三││壹│伍仟││││大高科技基金│九─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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