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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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四號
聲請人賢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金柱 住訟訴代理人 賴秀文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五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群連實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世貿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貳拾捌萬陸仟玖佰│TW三三四四四三││││ 于曰駿 │││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