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九五號
聲請人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吳漢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長 安分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貳萬柒仟叁佰元│BM一一五0九一││││限公司甲○○│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