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陳阿坤 訴訟代理人 陳玉嬌 原告 陳萬進
彭玉燕 陳鏡煌 陳美鈴 陳秀鈴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法定代理人 蔡政伯 訴訟代理人 張綺詠 上列原告對被告國防部軍備局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之起訴必要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並不合程式。
二、應補正之事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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