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 王玉珍 法定代理人 魏富中 訴訟代理人 魏金珠
葉耀中 律師被告 魏明珠
魏還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富中為原告王玉珍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玉珍於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03年8月18日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魏富中為其監護人,已於103年9月10日確定,有前揭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考(詳本院卷一第76至79頁)。被告具狀陳明本件應由魏富中承受訴訟,惟魏富中迄未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魏富中為王玉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