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