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