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四三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號、第二六七四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一號、第八六一一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算折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陸拾壹片、目錄貳佰玖拾本、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後於㈠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初,於高雄市○○路某處向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五十元、一百元、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入名稱及數量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均係未經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於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屏東市○○路○○號前擺設攤位,陳列上開光碟片,並以每片二百元及二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計售出二百元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二次,二百五十元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一次,共獲款六百五十元。嗣於當日下午六時四十分許,其以二百元之價格售予 姚政男 上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光碟片及目錄一百四十本。㈡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晚上七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明知其所持有之大英百科全書光碟三片係未經著作權人美商大英百科全書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以九百元之價格將上開盜版光碟售予 鍾瑞香 ,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大英百科全書盜版光碟片三片、目錄一百五十本、帳冊一本。
二、案經著作權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第三中隊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美商大英百科全書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除坦承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屏東市○○路○○○號前販賣盜版光碟一片被查獲等情外,矢口否認有其他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只有在被查獲的當天賣了一片就被抓到了,在高雄那次是幫朋友拿,並沒有賣等語。
二、經查:被告如何多次販賣仿冒之光碟片等事實,業據告訴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華義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大英百科全書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指訴甚詳,核與證人 姚正男 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第三中隊案件偵查卷宗第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警訊筆錄、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二頁),且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初亦供承到被查獲為止,共賣了三、四片,有的賣二百元,有的賣二百五十元,我有向姚政男收錢,光碟片也交給他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四0三號偵查卷第四頁反面)。又證人鍾瑞香亦指稱係向甲○○購買光碟片,而我選看了目錄「大英百科全書」,我共選購光碟一式三片,價錢是是三片光碟九百元,我於購買後正要交錢給甲○○時被查獲等語(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警訊筆錄)足見其有多次販賣之情事。況被告先後二次被查獲之時間緊接,並均分別扣得盜版光碟目錄一百四十本及一百五十本,顯見被告對於販賣上開盜版光碟已有相當之準備,否則何以會有數量多達二百九十本之目錄,是被告事後翻異前詞,辯稱僅賣一片就被抓云云,顯非實在。此外,並有如附表依所示之盜版光碟、大英百科全書盜版光碟片三片、目錄二百九十本、帳冊一本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甲○○明知所購買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猶出售予不特定之人牟利,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前揭行為,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構成要件不符,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該條之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所為先後五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本件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晚上七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販賣大英百科全書盜版光碟之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其販賣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甚鉅,且傷及國家對智慧財產保護之形象,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六十一片、大英百科全書盜版光碟三片、目錄二百九十本、帳冊一本為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 陳明 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盜版光碟,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與本案無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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