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30號

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陳信華

被告 吳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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