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3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被告 吳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