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景昆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102年度執字第4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8,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1月3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上揭案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15日以102年度審簡上字第7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於同日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惟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即被告遵期於同年9月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執行拘提未果之報告書,及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存卷為證。被告既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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