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怡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之債務發生原因為「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即造成「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之原因為何?
二、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東夷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則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公司解散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情形如何?聲請更生前五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若有,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於上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以影本代替)
四、說明本院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85號調解案件中,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每月還款金額、期數、利率)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五、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記載現受強制執行事件,並繫屬本院
96年度執字第66322號,請聲請人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每月支出保險費約新臺幣(下同)1667元金額之中國人壽保險及團體保險。請說明聲請人共有幾筆保險費支出?若為數筆則各保險性質為何?係為商業保險抑或人壽保險?有無保險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若有則請釋明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投保資料到院。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聲請人不定時有「日常生活補助」300元至1500元不等金額存入,請說明該補助來源及補助原因。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其他補助未說明?若聲請人有領取其他補助,請併為提出收入來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房屋管理費支出、水電瓦斯室內電話、通訊費、交通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