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86號聲請人 潘冀 即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民國90年5月8日北市文化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5月14日設立登記,嗣於99年6月25日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7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證他字第676號登記簿第94冊第13頁第2406號)。因該財團法人經102年3月18日第4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102年3月18日第4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年10月30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0000000000號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音契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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