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洪燕玲 被告 邱昱穎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邱昱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燕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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