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救字第三三號再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因再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揆諸首揭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從而,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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