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8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因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8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又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前述裁定表示不服,自應依聲請再審之規定審理。
二、本件狀述意旨略謂:行政院長疏漏行政監督,應負全責義務,故應負責與自強段2011號地主以買賣解決通路,否則債權人要返回原住原地等語。惟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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