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情形,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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