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法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家中尚有年邁父母,且家境清寒,希望能於執行前工作賺取安頓家庭之生活費,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綜閱全案卷證,認被告所犯係販賣毒品之重罪,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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