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生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生富自民國壹百年捌月參拾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確定判決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陳生富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復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確定判決(詳審卷所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是自上述日期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