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 張四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642│├──┼───────────────┼──────────┼───┼──┤│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401│├──┼───────────────┼──────────┼───┼──┤│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208│├──┼───────────────┼──────────┼───┼──┤│0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62│├──┼───────────────┼──────────┼───┼──┤│0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262│├──┼───────────────┼──────────┼───┼──┤│0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28│├──┼───────────────┼──────────┼───┼──┤│000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70│├──┼───────────────┼──────────┼───┼──┤│0008│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