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8號上訴人 張禎乾 被上訴人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186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一、所應拆除地上建物之使用利益總值:3,061,863元⑴占用面積486.01平方公尺〔84.47(附圖一代號B)+1.95(附圖一代號D)+14.85(附圖一代號E)+25.82(附圖一代號G)+35.96(附圖一代號H)+19.55(附圖一代號I)+44.79(附圖一代號J)+29.96(附圖二代號A1)+20.45(附圖二代號A2)+
64.85(附圖二代號C1)+28.98(附圖二代號C2)+97.98(附圖二代號F1)+16.40(附圖二代號F2)=486.01〕⑵102年1月公告現值:6,300元/平方公尺⑶總值6,300×486.01=3,061,863元
二、本件上訴利益價額:3,061,863元
三、應徵二審裁判費47,0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