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林秀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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