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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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紹暉 、 鍾雪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率合計已達年息23.38%,請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