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戴文賓 代理人 陳正富 債務人 莊貴 順
蕭麗萍
一、債務人 莊貴順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貴順、蕭麗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