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進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彭進賢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100年11月3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6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6月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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