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家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約定清償日起算之利息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債務清償日為民國99年11月22日,其利息之起算日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即民國99年11月23日起算,債權人聲請就民國99年11月22日起算之利息於法不合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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