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貴茂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第1320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貴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貴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4罪,分別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0號、100年度訴字第1040號、100年度訴字第1799號、100年度訴字第239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附表:受刑人彭貴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9.17晚間某時許│99.12.11中午12時許│100.03.17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172號│毒偵字第562號│毒偵字第15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0│100年度訴字第1040│100年度訴字第179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05.10│100.05.27│100.08.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0號│100年度訴字第1040│100年度訴字第1799│││││號│號││判決├────┼─────────┼─────────┼─────────┤││判決│100.06.07│100.06.27│100.09.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76號│執字第8786號│執字第11822號││備註│(編號1、2已定應│(編號1、2已定應│(已接續執行)│││執行刑1年9月,│執行刑1年9月,││││已執行)│已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04.26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6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97││││││號││││事實審├────┼─────────┼─────────┼─────────┤││判決│100.10.1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97││││││號││││判決├────┼─────────┼─────────┼─────────┤││判決│100.1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200號││││備註│(已接續執行│││││104.01.21~│││││1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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