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5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