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春長
(原名:歐春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14、951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雪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