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三一三七四八─七││壹│ 伍佰 零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