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七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碧霞 │彰化商業銀行 松山 分│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陸萬 元│AK四二七五六四│十三││││行│││七│個月│├─┼─────────┼─────────┼───────────┼────────┼────────┼──┤│2│李碧霞│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陸萬元 │AK四二七五六四│十四││││行│││八│個月│├─┼─────────┼─────────┼───────────┼────────┼────────┼──┤│3│李碧霞│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陸萬元│AK四二七五六四│十五││││行│││九│個月│├─┼─────────┼─────────┼───────────┼────────┼────────┼──┤│4│李碧霞│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陸萬元│AK四二七五六五│十六││││行│││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