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HOLAMALI.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GHOLAMALIGRAVANDEHHAMEDANI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GHOLAMALIGRAVANDEHHAMEDAN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有被告供述、證人指證及卷存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伊朗籍人士,又在我國無,堪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裁定各於同年6月22日、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同年9月29日判決被告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被告經本院訊問,認被告犯罪嫌疑除竊盜部分已經判決無罪,基此亦無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者外,餘既經判決判處罪刑,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非於我國有固定之住居所,究於我國之地緣、財產及人脈關係薄弱游絲,非有深切之羈絆,再涉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原居留權限亦已消滅,因受刑事訴追、審判而逃亡之動機衡情本相形較為強烈,況又已經判處罪刑,是為保全被告起見,堪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亦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使之消滅,再考本案目前之訴訟程度並為確保日後之進行程序,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