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姵蓁 被告 董美榕
康乃爾英語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碧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董美榕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
457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3098號、107年度偵字第4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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