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國華 即茂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
借款契約、還款繳息查詢單等各1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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