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書豪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80,587元及自民國(下同)89年1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9,685元自8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8年3月31日向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
行貸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嗣後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行與原告簽定消費者貸款信用保
險契約,約定借款人即被告拒繳本息四個月以上時,由原告
賠償,並賠償後於賠償範圍內取得對於被告之借款債權。詎
被告自88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亞太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業已賠付其保險金共計270,
587元,依法取得對於被告之借款債權,經被告還款90,000
元及原告捨棄遲延利息902元後,尚積欠179,685元。為此,
原告則以此起訴狀繕本及債權移轉證明書之送達,對於被告
提示並為債權移轉之通知,是被告依法應對此積欠之借款負
清償之責任,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1份、放款借據
2份、消費者貸款信用保證保險證、賠款接受書、消費者貸
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各1份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保險代位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79,685元及自8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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