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18號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鴻源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