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65號原告 簡竹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張維軒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余政勳 律師 莫詒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潘怡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