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 許温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建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台端民國100年3月2日聲請狀及100年3月16日陳報狀內容觀之,所主張之相對人黃建業僅係提供塔位作為擔保之人,而非係向台端借款之人,故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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