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溫詠茹 被告 郭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雅琪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9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以99年度交簡上字第12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