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7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鄭鴻玲
      丙○○
被   告 丁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叄拾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詳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叄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丁○前於就讀新埔工專時,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總計新台幣(下同)30萬409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
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㈢被告依約應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攤還本息,詎均未為給付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30萬4098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5份、放出
查詢單1份、放學貸款利率資料表1份、本行基本放款利率
資料表1份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3410元(裁判費3310元,登報費1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