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叄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因工作過失,導致其為原告保管
之錢袋內有金額新台幣(下同)3萬5196元遺失,經透過臺
北縣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協商後,被告仍不願負賠償責任。
原告因為被告執行業務上之過失,致發生3萬5196元之損失
。為此,依兩造間保密及智慧財產權合約書暨被告簽署之承
諾書,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務人商談記錄
1份、消單清單3份、存證信函1份、錄音光碟及譯文、新
進人員通報手冊、合約書、承諾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合約書及承諾書,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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