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941號
上 訴 人 登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7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