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8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甲○○
室
被 告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0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零柒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影本、帳務明細影本、台南六信函、理賠申請表影本、
約定書影本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賠案紀錄表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
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本於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
,合計3,18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