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3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正附卡持有人各自消費及
欠款明細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