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8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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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一烘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8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6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貸
放明細歸戶查詢表、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及動用繳款記錄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