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孫名商
被   告  陳雅如陳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12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
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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