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同 、 王惠秋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
被告間買賣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50建號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係為逃避債權人追償所為之惡意脫
產行為,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所有
權移轉關係均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
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買賣系爭房地之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
為選擇,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
定之。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13元
(土地部分為350,513元,房屋部分為23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