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康進益律師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8條規定,於96年4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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