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李藶錦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依巽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