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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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被告戊○○
現於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重訴字第251號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