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繼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被告之所犯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告訴人甲○
○雖具狀撤回本案違反保護令罪之告訴,惟本院仍應就該罪
予以審判,先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明知本院已核發民
事通常保護令,有本院101年度家護字第310號民事通常保護
令1份在卷可查,即不得對其前妻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
之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為騷擾接觸行為,竟仍於前揭時、地
以言語辱罵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顯然漠視法律,且衡
其犯後願意認罪之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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